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这是记者在28日召开的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这12个部门是: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互联网是主要的广告发布传播媒介,加强对这些媒介的管理,督促媒介单位严把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是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传播的重要措施。”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根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规定以广告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义务,明确了媒介单位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审查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制度。”周伯华说。 周伯华表示,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