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完善广告媒体业文化事业费收取使用

来源:中华广告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5日 13:06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体提交议案。他建议,完善广告媒体业文化事业费收取及使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事业繁荣。

  以下是郭广昌提交的议案:

  【建议概述】

  2011年末,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年2月,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等发布《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广告及多媒体产业战略意义日益突现,建议完善广告媒体业文化事业费收取及使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事业繁荣。

  【建议依据】

  1、文化事业费收取历时已久,不符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

  自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各地纷纷出台规定提出,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加大各级财政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系,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该项文化事业建设费。十几年过去了,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和工商管理费等税费之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依然还在执行。

  2、文化事业费收取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促进行业发展

  按照目前的规定,广告企业承担的税负包括5%的营业税,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还包括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河道管理费;以上税额占到营业额的8.55%,此外,还要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担较重,不利于行业大发展。

  【建议方案】

  1、建议将广告媒体业作为普通服务业一致对待,考虑在全行业取消对3%的文化事业费的征收;

  2、建议在行业内进行试点,对就业贡献、税收贡献较大,具备较强行业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企业进行文化事业费的减征、免征或返还,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