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加强对于团购市场的管理力度。 仔细研读此份《团购管理意见》的全文,会发现,国家工商总局这次出手力度很大,如果得以严格执行,或将对整个中国团购业的市场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按照对市场影响的严重程度,《团购管理意见》中值得关注的有集中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分内容中的以下两点:其一,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其二,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在《团购管理意见》中,这两点规定最有实质意义,最切中团购业之时弊,但同时也最具争议性。比如团购不开发票的问题,一直是中国团购业内的潜规则,去年就有媒体追踪过此事。按照年初易观国际发布分析报告估算,2011年中国团购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237亿元,以5%的平均税率计算,团购行业每年“逃”税将超过10亿元。 在《团购管理意见》出台之前,由于商家和网站之间互相推托,消费者一直搞不清团购网站到底该不该负责开发票,甚至工商部门也处于“研究”中。而这次《意见》中则明确规定了团购网站“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今后如有消费者向团购网站索要发票,网站将很难再推诿,因为在中国,发票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关于退款的规定也将极大影响到团购业的经营。可以说,遍数团800发布的《2011年团购网站全年销售统计》销售份额位列前十的团购网站,其中找不到任何一家能实现对预收款销售中的过期未消费预付款无限制退还,尤其是实物类及影院、温泉等户外休闲场所的团购消费。比如,美团网在中国的团购网站中算是规模很大,声誉较好的一家,但打开它当日北京站点,第一条团购是销售某影城影票1张,其下就明确规定:不支持 “7天未消费,无条件退款” 、不支持 “过期未消费,一键退款”,如以最新的《团购管理意见》衡量,显然属于违规的“霸王条款”。而电影团购又是整个团购行业收入的大头,光美团网,2011年就卖出电影票430万张,销售额超过1.2亿元。 近年来,由于资本蜂拥而入,而团购业门槛又低,这导致中国团购业超速扩张,良莠不齐,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关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在这一大背景下,工商总局出台《团购管理意见》可谓适逢其时。但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团购管理意见》要真正达到规范行业,保障消费者利益目的,还不能仅仅只是局限于纸面上,更要在执行中见实效。 《团购管理意见》到底能不能被严格执行,实话说,我很怀疑。因为就前文提到的两条而言,已经有些监管过严且与中国的现实脱节了,比如关于发票的问题,团购网站作为新生事物,到底是销售平台还是交易对象,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尚无定论,其是否该负责为消费者开发票其实不忙下定论;再比如预付费退款问题,工商总局的愿望当然是好的,但对团购网站要求未免有点摸顶了,就算在现实中,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的预付款有几家能退的?最典型的是礼品现金卡。几大国有电信巨头,不也才刚刚宣布取消预存话费过期无效的霸王条款? 具体到团购业,不少预付费过期问题其实“民愤”不大,多出于消费者原因,比如因为疏忽忘记及时去消费,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与合作商家其实没有直接过错,承担起责任来就有些牵强,至于一些二道贩子囤积团购商品进行倒卖而导致的过期情况,则更与团购网站无关,如果对这些情况没有细分规则的话,执法时会很容易引起团购业的集体抵制。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继续研究市场情况,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做到责任细分,才能真正地结合客观现实而进行团购市场的有效监管。 作者:艾瑞网专家-信海光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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