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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判定团购不退过期预付款是为违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3月26日 16:16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促进团购市场的规范,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对团购市场经营活动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针对“霸王条款“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问题,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意见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今后随着该《意见》的实施与指导,团购市场的秩序将进一步加强,同时促进团购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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