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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模特拍电视广告时被套拍平面广告

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6日 10:30 

  在电视屏幕上,活跃着一群特殊临时演员,虽然我们叫不出他们的名字,但他们却常常出现在知名商品的电视广告中或在热播影视剧中扮演角色。记者获悉,杨浦区法院最近经过调解,审结三起相关联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涉及这些临时演员因遭遇肖像侵权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

  三名原告是在广告及影视剧市场均小有名气的临时演员。他们曾出演过光明牛奶、海尔冰箱、万科房产、奔驰汽车等知名商家的广告,也曾参与拍摄 《雪花密扇》等知名电影。2010年,这三位演员通过上海某广告公司与北京的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出演该公司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广告拍摄期间,医疗器械公司未经三原告同意,使用专业单反照相机又拍摄了照片。

  在三演员的追问之下,医疗器械公司方面表示,如果三原告的平面图片用于投放平面广告,会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几星期后,医疗器械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其创办的杂志中均出现使用三原告形象的照片,但公司承诺的广告费用却迟迟未兑现。三名原告认为,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三原告精神和经济损失,起诉要求医疗器械公司各赔偿每人10万元。医疗器械公司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三原告肖像权的事实,但提出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没有依据。

  原来,根据广告业市场的惯例,制作广告的合同往往是广告公司出面与厂商签订,临时演员并不与厂商直接接触。一个广告的拍摄,不仅包括演员费用,还有拍摄技术人员、设备、场地、化妆、后期制作等各项费用以及创意费用。因此仅凭上海某广告制作公司与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的合同,很难确定三名原告演出广告的费用。

  庭审中,三名原告分别提供了曾经与同一广告公司签订的为世界一流汽车制造厂商出演广告的合同,但庭审中不能明确这些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而且根据代言产品的不同,代言费用是否会产生差别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由于三案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主审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使三案得以调解形式结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向三原告每人支付了1.5万元左右的广告费用。

  据了解,与专业演员不同,临时演员没有成熟的经纪团队在后勤保障、法律实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往往处于等待被人挑选的境地,许多临时演员为了出镜不断降低要求,一切等拍完了再说,导致发生纠纷后口头约定无法履行,维权无门。

  三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临时演员拍摄电视或平面媒体广告,由于存在流动性强、适用范围广、经纪公司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临时演员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案件增多。这些案件广告代言关系复杂;拍摄广告所涉及的费用、违约责任等均由广告公司或经纪公司负责与厂商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公司大多以仅联系业务为由,不愿参与索赔事宜。此外,厂商经常超越广告权限使用限制,直接侵犯临时演员肖像权。

  广告报酬缺乏标准也是相关因素之一。临时演员拍摄广告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知名度,目前尚无统一的参考标准,审理中即使确定侵权,对赔偿金额亦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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