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发布日期:2000-3-16 执行日期:2000-3-16 市人民政府反复研究后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活动,确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的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商、规划、城管、监察、公安、法制、物价、财政、建委、交通、民政、园林、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环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拆除擅自设立的或过期的广告;监察部门对拍卖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行具体承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活动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下列属于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列入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城市电杆、灯杆; (五)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 (六)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 (八)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每次拍卖的具体广告位置。 第八条 每个广告位置的拍卖底价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审核后确定。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底价组成等有关事项在拍卖前应告知竟买人。 第九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拍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须报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拆迁通过拍卖程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拍卖范围的广告位置的现有各类户外广告,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展;未明确有效期的,塔式广告为5年,其他广告为3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设立或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竞买,应向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的竞买通知书到拍卖行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买卖人与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四条 买卖人申请发布广告时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金额交讫收据,并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发布广告还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在扣除拍卖过程中所需得必要费用和佣金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根据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拍卖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收益,原则上全部返回该单位。 拍卖非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市政府从拍卖所得中给予拍卖单位适当补偿。 捐建的项目,捐赠人要求补偿的按捐建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确定不拍卖的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联合审批,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广告场地使用费上缴市财政;审批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广告场地使用费由该单位直接收取。广告设置涉及的绿化补偿及市政破路等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后,按实核拨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纳入拍卖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置擅自审批使用的; (二)已经拍卖成交,仍阻止买受人使用的; (三)应联合审批而擅自审批的; (四)擅自收取广告场地费和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 第十八条 参入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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