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于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规范程度。 《通知》提出,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总体规范有序,但仍有部分旅行社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业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维护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制定《通知》,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要求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此外,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对旅行社存在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各级工商机关应加强对本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监管,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发布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 据了解,工商机关与旅游部门还将相互配合,在旅游高峰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