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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5月16日 16:08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文  号:粤人发[2004]158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评定标准:助理广告设计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及广告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广告的创意、策划、设计、营销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风格的广告作品(平面、影视、广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广告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广告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任职期间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者。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3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专业美术员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岗位资格培训等为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广告行业的创作、策划、设计、营销等知识和技巧,能独立创作广告作品,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2件。

  2、提交本专业综述性文章或创作体会2篇。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广东省人事厅

  2004年6月3日

  广东省人事厅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文  号:粤人发[2004]158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评定标准:助理广告设计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及广告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广告的创意、策划、设计、营销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风格的广告作品(平面、影视、广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广告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广告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任职期间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者。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3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专业美术员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岗位资格培训等为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广告行业的创作、策划、设计、营销等知识和技巧,能独立创作广告作品,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2件。

  2、提交本专业综述性文章或创作体会2篇。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广东省人事厅

  2004年6月3日

  广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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