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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内容面积不应少于两成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4日 09:50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月8日下发的《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要不小于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以下几种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等。

  记者发现,和2007年出台的《办法》相比,市区内的桥梁、涵洞不再禁设户外广告,这就意味着目前市区内的高架桥、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均可设置户外广告了。

  此次出台的《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规定了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要不小于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具体要求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办法》规定,户外商业广告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权拍卖方案。

  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石市城管委景观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高架桥的行车安全问题,尽管放开了桥梁、涵洞设置户外广告的限制,目前也仅仅是在高架桥下的桥柱上设置灯箱广告,这样不仅安全而且比较美观。

  “目前中华北大街桥柱上的灯箱广告已经安装上了,非常美观。近期对槐安路高架桥桥柱广告使用权进行了拍卖,随后其他桥梁、涵洞户外广告使用权也将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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