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6月3日《珠江晚报》刊登的文章,珠海市民马先生通过电视购物广告订购了一台“价廉物美”的平板电脑,广告中声称可无线上网等。订购回来后却发现电脑不能无线上网,连网线上网速度也非常慢。售后人员表示,只要购买公司的上网卡,就可以享受无线上网了。马先生说,广告上明明说是无需上网卡,现在又说要另购网卡,明显是忽悠人。 马先生上当受骗,除了骗子公司的忽悠,很大程度上是被电视台给骗了。许多观众都善良地认为电视台不会播放虚假广告,更不会和骗子合伙欺骗观众,没想到电视台为了多赚钱丝毫不顾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滥播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相比599元买平板电脑,99元买智能手机、299元买金条、399元买笔记本电脑之类的电视购物广告更离谱,可很多电视台每天都在播出同样的节目,哪怕是在观众投诉不断的情况下。 虚假电视购物广告问题有多严重,从一件电视台被敲诈的案子就可见一斑。成都职业打假人黄某,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跨越河南、江西等众多省市,向309家电视台索要金额共计241万余元。自称在全国1000余家电视台 “干过这事”的黄某,最后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电视台肯给“封口费”,说明他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阻止黄某举报才甘愿受其敲诈,花钱买平安。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早有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法实施多年,却鲜有电视台被罚款或停止广告业务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也难怪电视台始终不长记性,一次又一次地成为骗子帮凶。 对于电视广告市场的整顿与规范,就需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并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才能取得合理的监管效果。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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