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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户外商业广告位置正式要求要有偿使用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4日 14:40 

  日前,石市出台《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办法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有偿使用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并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办法指出,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所得收入,由市财政按拍卖成交价款50%的比例1个月内划拨给业主单位。

  两种情形

  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仍需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

  二、业主单位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单位名称、字号的。

  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拍卖计划,统一拍卖。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定期巡视维护避免倒塌

  办法指出,户外广告公益广告面积≥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

  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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