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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禁止擅自悬挂、张贴和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来源:福建之窗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5日 10:33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悬挂、张贴和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悬挂、张贴和设置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洁。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审批已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清除完毕;未及时清理的,将依法依规实施清除,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市民发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乱悬挂、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可直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投诉电话:0593-256756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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