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4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此项政策性文件,对保证旅游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5月28日,中国旅游报发表了《旅游服务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一文,对于旅游广告问题,笔者有如下观点。 当前我国旅游广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非旅行社的组织、机构发布旅游广告,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二是一些不具备出境经营权的旅行社发布出境旅游广告,无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三是超低价格产品线路的广告宣传;四是一些旅游广告故意使用模糊语言欺骗消费者。相对而言,前两种情况比较好理解,后两种情况是指一些旅行社在旅游广告中,用明显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超低价格,吸引、招徕甚至诱骗旅游者。如故意使用“全程准五星酒店”、“三星标准酒店”、“国产豪华旅游车”等模糊不清、不规范的语言欺骗游客,直接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引起旅游者的强烈不满。 为确保旅游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通知》首先就广告发布主体及资格确认做出明确规定。第一、明确规定发布旅游广告者即广告主,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广告。第二、为了确认旅游广告主的资格,《通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于旅行社来说,最权威可靠的资格证明文件就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为《备案登记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了防止复印造假,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旅行社的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或副本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而不是只看复印件。广告经营者包括广告制作者,如果旅游服务广告需要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制作者也应当查验旅行社的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或它们的副本。第三、广告主即使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由于我国的旅行社所许可经营的旅游业务是不同的,旅行社还是可能超越自身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最常见的就是没有出境旅游、边境旅游、赴港澳台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发布这方面的广告,以及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等业务的旅行社发布广告不标明代理性质,所以,《通知》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服务项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载明了旅行社的许可经营业务,《营业执照》也载明了旅行社被核定的经营范围,所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查验广告主的许可证、备案证、营业执照,目的还在于确认广告的真实性。需要说明的是,依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业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接受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进行委托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并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受托方必须将该授权书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放置。所以,没有出境游、边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发布出境游、边境游委托招徕广告,还必须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出具委托协议或者委托授权书供后者查验。第四、由于旅行社服务网点只是旅行社在注册地限定范围内设立的为其从事招徕、咨询并接受旅游者报名等服务的服务机构,不独立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因此,《通知》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广告,而可以由其设立社统一制作、发布旅游广告。由此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旅行社分社尽管也是非法人机构,但由于是独立开展业务的经营组织(只是其法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所以,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旅游广告,特别是旅行社在注册地以外地区设立的分社,要独立开展业务经营,就必须在所在地区及其辐射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广告招徕游客。 规范旅游广告内容是两个部门的另一项主要任务。《通知》明确规定,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所涉及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和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这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旅游广告不得遗漏或者故意不载明这些项目,其中名称、许可证编号是识别、确认旅行社资格的主要信息;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联系、查找,同时也有确认旅行社真实身份的作用;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是构成一项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项都会使得所宣传的旅游活动不确定性大为增加。第二、旅游广告中的这些项目必须真实,用假名称、假地址、假电话发布广告是不法分子、不良业者恶意欺诈消费者和公众的主要手段。第三、旅游广告中的以上项目即使真实、全面,其语言文字、数字、概念等用法也必须准确、规范,例如名称简略、许可证编号不规范不完整,可能造成识别、确认困难;地址不具体明确、电话不标区号可能导致联系、查找困难;更常见的是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表述模糊、不确定、不规范,不法分子、不良业者往往通过这些表达方式来欺诈消费者。为了遏制、扭转恶意低价竞争,《通知》还专门规定,“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同时也规定旅游服务广告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通知》的第三项重点内容是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其中,旅游同行容易产生的疑问之一,就是开展旅游广告规范工作为什么以工商部门而不是旅游部门为主,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一是《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二是《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做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当然,因为旅游业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内容,而旅游广告是招徕旅游者的重要形式,一旦旅游广告涉及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和误导欺诈旅游者等违法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旅游广告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虽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各级旅游部门也应当利用熟悉情况、掌握信息及时全面等条件,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支持、协助、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加强旅游广告监督管理和规范的职责,也可以请工商部门及时通报违法违规旅游广告问题的查处情况、结果等。 于是可以得出结论,旅游部门要支持并会同工商部门共同贯彻落实好《通知》,充分认识到这样做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共同对旅游广告形成监管和规范。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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