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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

来源:大同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7日 09:45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原来的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部门……记者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整合我市户外广告监管职能,《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作部分修改。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1年颁布施行,2010年7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然而,现行的管理体制与之已不相适应。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议定,市政府法制办召集市规划、市政管委会等部门进行了研究论证协调,拟定了《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提出对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和张贴、散发、刻画、喷涂等临时性广告的登记、查处进行细分,并对一些不相适应的表述进行修改。

  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新修改的《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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