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2005]202号 发布日期:2005-12-16 执行日期:2005-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过近一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目前个别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公众健康安全、合理用药造成误导。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季度检查监测发现,“益安宁”、“气血固本口服液”等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且广告内容多处违法:“心宁片”、“宫瘤宁片”、“冠心七味片”等处方药广告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予以通报。 本通报下发后,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依法撤销以上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查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查处以上违法药品广告,对继续发布撤销广告审批文号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附:“益安宁”等违法药品广告及生产、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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