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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应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工作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20日 10:23 

  从新媒体广告发布的角度来看。因新媒体广告没有向广告监管部门报送广告样本审查留存的规定,致使新媒体广告的发布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缺乏保障,导致新媒体广告市场混乱,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1.由于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通过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就可取得域名,建立网站,可利用自有媒体通过网上链接达到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无人对自有媒体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查,致使一些不真实或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出现在电脑或手机中。

  2.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多数是从事广告专营业务的公司或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介单位,其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内容有相应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出现违法广告内容是因为经济利益驱使和存在不用报送广告样本的侥幸心理。

  四、对新媒体广告监管的思考

  目前,我国新媒体广告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数字、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速度将远远快于传统媒体。工商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一)及时修改和完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加快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将新媒体广告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各方主体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使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提高广告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关人员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移动技术、数字技术的学习,掌握新媒体的特点;认真研究新媒体广告的特征,熟悉新媒体广告的表现形式,配备新的装备,建立新媒体广告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的广告管理方式。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逐步将广告监管重点由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移,建立和完善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广告监测体系。针对网络广告和手机广告的特点,工商机关应重点监督大型网站、经营性网站及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广告,要求网络广告经营者对其发布的广告、链接的网站和网页的内容进行审查;要求电信运营商对其发布的手机广告及下级运营商发送的手机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留存,上述发布者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对上报的广告样本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控,以保障新媒体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四)建议对新媒体广告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登记,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移动电视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领取上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新媒体广告经营。有关单位应加强与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联动,及时掌握自有媒体的情况,定期对自有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针对网络快速发展的现状,工商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网络经营者、电信运营商、各类自有媒体的经营者定期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增强广告法律意识,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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