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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类区域禁止设立户外广告

来源:网易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25日 09:29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将于7月5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3月1日昆明市政府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从设置原则、职责职能、设置规划、设置管理、审批程序、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作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其中指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十四类区域和情形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分别为: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照明路灯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围墙、围栏;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在建(构)筑物顶部;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设施,应当无偿提供广告位,用于每年不少于60日的公益广告发布。

  《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征、轮廓线、天际线等;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风等功能;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除公共信息标识和建(构)筑物名称外,不得利用住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玻璃窗、阳台粘贴、绘制、悬挂户外广告设施;未征得建(构)筑物产权人同意,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为确保做到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在申办规划审批手续时,由规划部门告知建设方,建设方案中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法规、专项设置规划进行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方案时,通过发函或联合评审等方式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意见;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规划设计图中应当预留户外广告位置,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尺寸;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办法》建立了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检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每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和维修;遇风季、汛期、雨雪、雷电等特殊时期和情况,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排除安全隐患期间,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未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店招店牌的设置进行了规定:建(构)筑物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设置楼顶标识,可以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但应当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临街商铺的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上下沿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店招店牌的设置材料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店招店牌不得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不得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等内容。

  在行政处罚中,《办法》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细化了处罚条款。其中规定,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各类信息的,城管部门将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措施;户外广告如有违反设置规划等行为的,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记者孙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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