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因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广告,在两次被工商部门处罚后,仍继续刊播。如今,该台成为全国首个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方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的电视台。 现代社会,疾病多发,医药广告也铺天盖地出现在各类大众媒体上。这种市场竞争下的必然产物本无可厚非,不过一旦突破法律规制的底线,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每个看到医药广告的人,都有可能听信并抱着迅速治愈疾病的希望去购买,而一旦所买药品并没有广告宣称的效果,可想而知人们会是一种怎样的心情。 正是广大群众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全国人大终将“虚假广告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则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在明知所刊播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夸大成分的情况下,重庆万州广播电台广告部门负责人依然签播,显然是应当被追责的;现如今,媒体刊播的大部分广告实行的是“制播分离”,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自然也难逃干系。 但笔者以为,仅追责刊播媒体和广告公司远远不够,还应跟政府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商们“算算账”。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是否涉嫌“以罚代法”?从检方的指控得知,万州区工商分局曾两次处罚电视台,13次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虚假药品广告应当责令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同时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以,万州区工商分局是在“依法行政”,但在处罚无效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万州电视台广告部负责人称,该台需要广告创收,20年来一直是照老办法发布广告,且广告上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但工商局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作为广告的可能受益者,药品生产企业也难逃干系。虽然现在广告制作,一般都外包给广告公司,但广告内容均须业主把关。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虚假医药广告,大部分是内容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夸大了功效。所以,不遏制住药企“唯利是图”的胃口,虚假广告泛滥之势只能愈演愈烈。 笔者认为,只有将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到位,大众媒体上的药品广告才能真正成为药企和患者沟通的桥梁,这“舌尖上的安全”才能有根本保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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