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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南市张贴广告栏设置及管理自治条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29日 15:14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2390号

  发布日期:2005-4-4

  执行日期:2005-4-4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2390号令修正公布第7~10条条文

  第7条 张贴广告栏由里长担任管理人,负责广告物之管理、受理申请、代为张贴及清除。

  张贴广告栏不得有破损倾颓或朽坏等情形,如有损坏应立即修护或拆除,拆除后之广告物,应自行清理,不得任意弃置。

  张贴广告栏因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事变,遭受损害而有公共安全之虞,不及通知申请人维护、清理、改善者,本局得径予拆除。

  第8条 张贴广告应向本局许可设置张贴广告栏之里办公处提出申请,自备广告物交由各广告栏管理人或其指定之人代为张贴。

  第9条 张贴广告栏应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应随时维持其整洁美观及安全。

  二同一广告物同一广告栏以张贴一张为限,期限为自张贴之日起七日,需延期者,得向各该管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

  三广告物未违反第六条及第十一条规定者,管理人受理申请时,应依申请之优先级公平、公正受理。但依法令办理之公告应优先处理。

  第10条 (删除)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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