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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媒体虚假广告刑责是个开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2日 09:14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医药广告更加广泛地出现在各类大众媒体上。但是,也有许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虚假医药广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正是广大群众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全国人大终将“虚假广告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则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在明知所刊播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夸大成分的情况下,重庆万州广播电台广告部门负责人依然签播,显然是应当被追责的;现如今,媒体刊播的大部分广告实行的是“制播分离”,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自然也难逃干系。

  但笔者以为,仅追责刊播媒体和广告公司远远不够,还应跟政府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商们“算算账”。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是否涉嫌“以罚代法”?从检方的指控得知,万州区工商分局曾两次处罚电视台,13次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虚假药品广告应当责令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同时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以,万州区工商分局是在“依法行政”,但在处罚无效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万州电视台广告部负责人称,该台需要广告创收,20年来一直是照老办法发布广告,且广告上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但工商局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作为广告的可能受益者,药品生产企业也难逃干系。虽然现在广告制作,一般都外包给广告公司,但广告内容均须业主把关。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虚假医药广告,大部分是内容超出了说明书范围,夸大了功效。所以,不遏制住药企“唯利是图”的胃口,虚假广告泛滥之势只能愈演愈烈。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各个环节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多广告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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