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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化对于旅游广告监管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17日 09:30 

  日前,天津市旅游局依据《广告法》、《旅行社条例》和《天津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了当地旅游广告市场的监察力度。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没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不得发布出境旅游业务广告。接受委托组织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提供与具有出境旅游资质旅行社签订的规范的《委托合同》和《委托招徕授权书》,并在广告中明示“出境旅游业务受××旅行社委托”字样。经营赴台旅游业务,除本市指定有赴台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外,其他任何旅行社不得发布赴台旅游业务的广告。

  旅行社发布的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在旅游线路价格中要明确所包含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费、导游费等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随着此次对于旅游广告市场的监管行动的开展,当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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