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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不得以随意插播广告等手段进行广告经营非正当竞争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17日 15:01 

  发文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文  号:浙广局发[2002]50号

  发布日期:2002-3-22

  执行日期:2002-3-22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广播电视局:

  按有关部门和观众反映并经我局核查,近来,我省个别市的广电有关部门在转播上级台节目中,以插播公益广告的形式覆盖上级台的大部分广告时段。我局已责成有关市局纠正了所涉责任单位的这一错误做法。与此同时,我局也向有关单位重申了自觉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杜绝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与要求。

  随意插播广告以及其他非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国家和省广播电视管理的有关法规,扰乱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也给安全播出带来了隐患,必须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在转播上级台节目时,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和节目。

  二、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传输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宣传纪律,不得擅自中断和干扰上级台节目的正常、完整播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三、各级广电局要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完整转播上级台节目和是否认真执行《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纠正。对不按法规进行整改的,省局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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