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出国旅游、出国学习、代办出国手续以及学历教育招生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报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五、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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