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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19日 14:55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出国旅游、出国学习、代办出国手续以及学历教育招生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报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五、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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