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规范广告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多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而因广告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活动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四个环节,对应着三类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践中,纠纷大多发生在广告发布环节,即因广告主与发布方(或经营者)在合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而产生: 广告主应与发布方按照《广告法》规定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发布方对优惠政策进行承诺的,应属关于合同价款约定的重大事项,广告主可要求将承诺内容列为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应遵守先签合同、后发布广告的操作规程,或采取签订大框架协议、期满统一结算的形式,避免商业风险。 广告发布的目的在于提升发布方的知名度,故对广告的内容、规格、数量、媒介、位置、时间等限制性条件要求极为严格。当广告合同发生纠纷时,发布方除需证明其已经完成投放义务外,还应证明该投放符合限制性条件。实践中,发布方因各种原因难以按时、按需发布广告时,会以转登、补登未发广告作为变通,但此行为系对原合同义务的替代履行,未经广告主同意,发布方仍构成违约。 广告主实时关注广告发布情况,留存书面证据。发布方(或经营者)宜主动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刊播证明备查;发布媒介为网络的,发布方(或经营者)还应保存附有系统时间的电脑截屏;在第三方媒体投放广告的,发布方(或经营者)应向第三方索要刊播证明或投放明细。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则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调整广告发布安排的,发布方应及时告知广告主,由双方达成书面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发布方退还相应价款。 发布方为防止业务流失,通常接受广告主延期付款的请求。此种情形属广告主变相占用发布方的应收账款及利息,而发布方则可能由于广告主支付能力下降导致账款难以收回。广告合同通常须约定付款期限,而发布方无原则性的默许广告主延期付款,却很少留存协商的书面证据。即便留存了书面文件,文件内容也对双方是否就付款期限作出了变更含糊不清,此时易造成法院对违约行为认定及违约金起算的困惑,极端情形下甚至影响诉讼时效。 广告主提出延期付款请求的,发布方应当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同时,发布方应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洽商书面文件,洽商过程中尽可能明确所谓“延期”是给予广告主一定宽限期还是双方协商变更付款期限,以及是否对该“延期”期间收取违约金或利息。为督促广告主及时清偿款项,发布方可以要求广告主设定明确履行期限并提供履行担保,逾期不清偿则直接适用该担保履行条款。欢迎加入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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