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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发展高端论坛:网络时代著作权益何在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17日 10:07 

   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构成侵权?汉王电子书是否该为版权付费?百度与音乐人间的纷争究竟谁是谁非?上市的A8音乐到底有什么盈利模式?在互联网企业和版权权利人的争端中,法律及公众舆论的“屁股”究竟应该坐在哪一边?……

  昨天举办的文博会“版权贸易发展高端论坛”气氛热烈,来自政府及市场监管者,互联网及文化、影视企业,学术界,版权交易中心和著作权人组织等各方代表踊跃发言,披露了大量业界内幕,引发与会者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交易的新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深度思考。

  数字版权案件激增

  “仅去年上半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关于数字版权的案件就激增到近千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的一席话就像一颗石子投进湖水中,在听众心中激起涟漪。她说,互联网高效、便利和自由共享的精神与传统版权保护之间发生巨大的冲突,近年在美国有关数字版权的诉讼正在增加,国内也有蔓延的趋势。

  据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产业中心总经理黄大宇介绍,对盈利模式的思考已经给影视作品的版权市场带来变化。在2009年下半年,影视作品版权成本增长了100倍,电视剧一集从原来的2500元增加到25万元,还有的达到50万元。“对于运营商很可惜,对我们版权方却是可喜的变化。”

  虽然如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却告诉大家:《非诚勿扰》和《建国大业》的影院票房为3.2亿元和4.1亿元观众人次分别为329万和1305万。但另一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上述两部影片在网络上的观影次数分别为4417万和1800万相差巨大。但权利人在网络发放许可或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收入仅一二百万元。

  免费滥用让著作权人很受伤

  “A8音乐创始人刘晓松说要给音乐插上科技的翅膀,可见,音乐才是那只真正的鸟儿。”深圳大学教授朱谢群对于互联网崛起导致著作权人权益受损的局面表示不平。他认为,无论网络技术手段如何,如果没有音乐、电影、视频这些内容,相关网站就丧失了赢利空间,如果以互联网的高效和分享精神为由,不承认著作权人的版权或拒不支付相关版权费用对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以某搜索网站以深度链接方式规避音乐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益主张为例,剖析了当下音乐著作权人日益收窄的生存空间。他认为,非法音乐流量使普通使用者在互联网上获得取之不竭的音乐资源,这种行为是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网络搜索公司根本不愿意拿出与其音乐流量相符的广告费收入分配给权利人,因此广大著作权人的网络收益方式被人为压制。”

  音像版权协会的马继超也认为,近年互联网音乐资源的丰富一方面使传统唱片业大幅萎缩,一方面也压缩了歌手和原创者的生存空间。由于没有能力投入,中国原创音乐质量和数量都大幅下滑。

  嘉宾激辩法律法规修订

  从曾轰动一时的谷歌数字图书馆,到现在汉王等电子书的流行,也给图书著作人带来类似的焦虑。优酷网副总裁朱辉龙认为,相关的法规建设与解读需要赶上新媒体的成长速度,早日对市场形成有效的规范。

  由于传统的版权保护程序可能增加互联网时代信息流通的成本,张平提出借鉴“长尾理论”,提倡多元化的版权授权方式,可以尝试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及版税制度解决大量私人复制和经营者版权使用问题,以自助版权协议的方式由作者自主决定版权授权模式等。在这种协议模式中,使用者通过月租费等形式间接付费,网络服务商从内容服务和网络广告中支付版权使用费,权利人可以按照点击率准确收费。好处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持互联网开放交互和共享的精神。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也提出,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律保护中的许可权与获酬权应按不同性质区分处理,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应当顺应科技进步推行“准法定许可”,放开许可权,增强获酬权。对此,朱谢群却有不同意见。“没有版权,如何主张获酬权?现在有版权,著作权人都收不到报酬,更不要说放开许可权了。”

  昨天的论坛上,代表版权贸易不同领域的与会嘉宾意见分歧很大,却在一点上达成共识,就是呼吁搭建常态性版权交易平台,并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跟上时代潮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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