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2年第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颈通颗粒名列其中。 报告中,电视媒体发布15869条,电台媒体发布3736条,平面媒体发布941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符合“严重违规药品广告”情形的228条,涉及药品品种86个,均为平面媒体发布,广告违规率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序号 4 标示名称 颈通颗粒 标示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25076 标示广告批准文号 未标示 标示生产企业 未标示 标示经营企业 北京甘家口药店、北京东单同芝堂药店、北京仁德康大药房 希望广大消费者购物医药产品时听从正规医师和药剂师的指导,在正常渠道进行购买,以充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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