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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骂战”起因多为不值一提的小事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 2012年8月25日 10:27 

 近日,网友“火影飘渺”在优酷网上传了一段摩托车违章驶入隧道的视频。视频中,“火影飘渺”对拍摄到的摩托车车主颇有侮辱性言语,由此引发众多摩托车车主不满。在众多论坛上,网友纷纷对“火影飘渺”大加谩骂,并找到了其名为“原光SH”的新浪微博,在微博上发生直接争吵。甚至,“火影飘渺”的真实姓名、住址、手机甚至家人隐私信息等也遭“人肉搜索”,被公布在了网络上。

  一段视频,竟然引发网友如此过激行为。而事实上,“火影飘渺”的遭遇绝非个案。微博时代,“网络骂战”何以频频发生?

  一则微博引发“口水仗”

  “从‘微博元年’开始,就能感觉到来律师事务所咨询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当事人明显增多,一年大概有近百人次。”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对此深有感触。与此同时,各地也频频爆出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

  就在8月21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就审理了杭州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某房地产公司员工王先生,7月8日发布微博称:“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半年内非法裁员二分之一,威逼利诱无所不用其极,裁员500余人,未予以一分钱补偿;同时利用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漏洞填补用工缺口。”该信息技术公司发现后随即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2.5万元退单损失,并连续60天在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王先生自己的微博及省级报纸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今年上半年,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也对江西省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 (化名)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吴清(化名)道歉,但吴清索要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被法院驳回。而案件起因仅仅就是因为,吴清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与网友对该名人雕塑园的评论不一致,事后便遭到了网友的“人肉搜索”和谩骂。

  在上海,“网络骂战”也时有发生。市一中院最新调研报告显示,该院自2010年以来,已受理19起网络名誉权纠纷。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导火索”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其中9起因日常生活发生矛盾后上网发泄不满情绪,如因乘车排队争执、单位同事矛盾、房屋装修等,4起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龃龉,还有6起由新闻报道、文学作品被网站转载引发。

  周女士和86岁孙阿婆之间的 “婆媳大战”就是其中一例。周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婆媳二人对其留下的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并诉诸法院。然而,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孙阿婆接连在网上发布了《一个86岁老人对其恶媳的控诉》、《上海富婆小女人大闹民宅施暴行》、《上海富婆为霸遗产自毁形象露凶像》、《一个贪心缺德的亿万富婆》等帖子,文中对周女士的人格、品行都有侮辱性的评价,说她“贪心”、“伪善”、“不择手段”。周女士随即起诉,要求孙阿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在几家报纸、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孙阿婆赔偿周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道歉。

  “骂战”时有发生,诉讼却不多

  “尽管一年有近百人次咨询网络名誉权纠纷,但最后实际形成诉讼的要远远小于这个数字。”富敏荣指出,“即使形成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也不高”。为何“网络骂战”时有发生,诉讼却不多呢?

  律师吴冬分析指出,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与一般名誉权纠纷的不同在于,网络传播非常快,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无法控制侵权信息的浏览率、复制率、下载率、链接率,导致危害程度难控制,危害后果难消除,给被侵权人带来的负面社会评价和精神伤害要更大、更深。然而,由于侵权帖子随时都会被删改,案件证据搜集十分困难。 “每天都会收到5至10条的用户删帖请求,一般都涉及言语攻击他人或泄露个人隐私。”一家网站的管理者透露。

  此外,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侵权信息发布人也不易被锁定。以市一中院受理的19起案件为例,侵权信息发布在网络BBS的有10件,QQ群或电子邮件发布的有2件,通过微博发布的有5件。侵权人往往以虚拟身份或匿名方式发布侵权信息,虽然可以查找到侵权信息发布者的网络ID,但无法排除网络账户被他人盗用的情况。据了解,江西省高院已出台新规,如查找不到涉嫌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可暂将网名和IP作为被告,先起诉立案后,由法院开出调查令进行调查,待查明后,在将诉状更换,法院再正式立案受理。

  律师还指出,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重主体。一旦微博、论坛发帖时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信息发布者、转帖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因此,侵权主体的确定,也是一大难题。

  争论无需讶异,莫越法律底线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ICQ、网上发表言论、网上新闻评论、网络链接等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法官介绍。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法官指出,“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受害人常处于被动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认为网络上的语言侵害了他的权利,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屏障、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富敏荣提醒,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在网络上对自己进行了辱骂,应及时对该网页进行公证,并在诉讼前确定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名誉侵权中,网络信息服务商也难脱其责。对此,法官提醒,为防范网络名誉侵权,网站要对登载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对于网站中出现的色情、纯粹隐私性信息、毫无意义的漫骂,网站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

  网民如何在网上发表言论,做到既不侵犯他人名誉也避免引祸于己?吴冬指出,“网络上有争论无需讶异,但网民应当学会遵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隐私”。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发表言论;避免感情用事,网络发言要尽量做到客观、中性。

  相关链接

  “口水仗”从微博打到法庭

  黄奕状告霍思燕案正在庭外调解

  去年下半年,演艺圈两名女明星在微博上展开的“口水仗”引起众多网民围观,并引起对双方感情纠纷的种种传言。记者昨天从静安区法院获悉,黄奕状告霍思燕微博名誉侵权目前正在庭外调解之中。

  黄奕诉称,霍思燕连续3天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3篇微博,用暗示影射的方式贬损自己。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的微博还直接给出了“@黄奕”的指向,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和贬损,各大知名媒体均以“霍思燕黄奕骂战”等类似标题开专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事发后,黄奕曾委托律师发函给霍思燕,要求霍思燕删除相关微博,向自己赔礼道歉。但霍思燕对外称未收到律师函。为此,黄奕要求霍思燕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将留存于霍思燕新浪微博的3篇对自己不利的微博内容删除,并向自己赔礼道歉等。更多信息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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