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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8月29日 14:21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呼政发[2002]61号

  发布日期:2002-6-30

  执行日期:2002-6-3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对户外广告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努力改善城市容貌,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户外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和顶部的各类户外文广告牌、霓虹灯等;利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名称牌匾、灯箱等;张贴、绘制、涂写于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的各种广告、标识等(含临街商业店铺门窗张贴的不干胶广告、标识);其他种类设置于户外的临时性广告设施或牌匾。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由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三、禁止占用城市公共或处有场地、道路两侧及绿地设置各类落地式户外广告。除中山西路外,市区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内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四、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及附属设施各类实体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根据需要限期改装成通透式霓虹灯广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装的,强制拆除,同时对设置者和管理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禁止在新华广场、伊利广场、金海广场、博物馆游园、车站广场及新建、在建广场、各级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及中山东西路、新华东西街、锡林南北路、呼伦南北路、新城东西南北街、昭乌达路、哲里木路、车站东西路、东风路、机场路两侧建筑物楼顶新设置实体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城市两侧建筑物楼顶户外广告规划》及市容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凡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一律予以拆除。同时严格控制市区内其它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楼顶户外广告,对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要予以拆除。 六、鼓楼立交桥桥体及附属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已设户外广告,要限期自行拆作,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七、单位、商户和个人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两侧设置名称牌匾、灯箱的,必须符合市容管理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文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规定。蒙汉文字体书写应当符合书写比例规格要求。设置必须做到统一规划,一户(店)一匾,白天美化、夜晚亮化。不准多头设置,重叠设置,不准超出店面进行超宽、超高、突出或采用立柱支撑设置店名招牌。已经设置的,要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八、经批准设置在城郊结合部、进入城区道路的户外广告要符合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的要求,对于占道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要一律拆除。

  九、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户外广告,其管理者和所有者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行拆除或进行整改。如不限期拆除或整改,市容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交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十、对未经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批准,但已向有关部门缴过费的户外广告,市容管理部门要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上面蒙汉文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设置者和管理者限期补办手续。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市市容、建设、工商、规划、民委、土地、房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清理的整顿力度。

  十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宣传活动,对干扰和破坏清理整顿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十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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