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得以通过审议。 针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期和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预报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继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同时,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建设,规划先行。《乌鲁木齐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同时,针对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问题,条例明确,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当天会议还审议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议案。 据了解,这两项地方性法规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后将颁布实施。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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