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条;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药事法规定申请审查之药物广告,包含药品及医疗器材广告。 二、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查之化妆品广告。 前项广告审查分为新申请案及展延申请案。 第3条 广告新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参仟肆佰元;展延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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