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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炒作是否存在底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9月13日 12:15 

  日前,电子商务市场出现了一场备受瞩目的“世纪大战”,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企业的营销炒作是不是需要一个底线?

  “京东大家电3年内零毛利!如果3年内,任何采销人员在大家电加上哪怕1元的毛利,都将立即遭到辞退!从今天起,京东所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至少10%以上。”京东又进一步承诺,从当日9时起,京东所有大家电价格都比苏宁线上线下便宜。刘强东通过微博发布了如上消息。

  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回应称,苏宁易购包括家电在内的所有产品价格都将低于京东,任何网友发现苏宁易购价格高于京东,会即时调价,并给予已经购买的信息反馈者两倍差价赔付。

  然而,有网友爆料称,松下某款电视,京东价格战前标价是12999元,苏宁标价12899元。但价格战后,京东价格改为20999元,苏宁价格为12599元,并附有截图。

  相关报道称,参与价格战的电商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部分产品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实际的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

  特邀采访对象: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吴秋发律师

  上海商报:现在,微博成为企业炒作的平台,微博放狠话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吴秋发:三大电商在“价格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虚构原价即促销价高于原价、没有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商家实际有货,但却在网店上显示无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电商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

  依据2010年国务院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屡次互联网大战的背后,有一个身影不能被忽视——那就是网络水军。

  根据公开媒介消息,这场由京东一手策划的“价格战”,其实是事先经过周密安排的公关战,其主要战场则是微博。

  南方周末记者从库巴网副总裁彭亮以及京东获得的书面材料显示,给京东做这一轮微博营销的是《创业家》前执行主编申音创办的微博营销机构NTA。

  此事在IT圈迅速传开,刘强东本人坚决否认,但申音在接受采访时则隐晦表示“一切以京东官方说法为准”。

  而在前不久的百度和360搜索大战中,微博也是双方交战的一个战场。8月25日,新浪微博上出现了一则内容为“撒贝宁订购机票信息”的微博信息。发帖者称在某搜索引擎上搜索到了含有撒贝宁身份证号、手机号的机票订单信息。随即大量加V大号对此微博进行了转发,短短几个小时内,该贴转发近4000条。

  然而,不久后,一篇“撒贝宁隐私事件背后:雇佣大量微博大号抹黑对手”的文章又出现在网上,该文章称“所谓的搜索引擎泄密存在太明显的水军操作痕迹。显然是一场别有用心的攻击”。

  上海商报:发布负面信息、曝光或者打击对手,有怎样的风险?

  吴秋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发布负面信息和打击对手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经营者将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海商报:过去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吴秋发:万科、蒙牛、贝因美等多家企业都遭遇过网络密集发帖的“攻击”。在业内,这些网络公关公司被称为“网络黑社会”或者“网络打手公司”。诸多知名企业遭到“网络黑社会”的毒手,却很少有谁能揪出真凶并成功维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企业被网络攻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而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查出背后的“网络黑社会”,连起诉谁都不知道。

  上海商报:当企业遭遇网络水军的攻击时,应该以怎样的手段进行还击?

  吴秋发: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仅有几部行政法规,无法有效应对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如何认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失,损失程度如何,是否构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企业想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还是有很大难度的。

  最后重申,尽管市场经济中,竞争是“依法的、理性的、可持续的”,但是其仍然要遵守法律和规则。商家在竞争中需要商业智慧,而不是耍小聪明。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作者:艾瑞网专家-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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