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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9月13日 14:42 

  发文单位: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5-27

  执行日期:2005-7-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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