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马政秘[1996]4号 发布日期:1996-1-5 执行日期:1996-1-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巩固和提高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取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街道、市政设施、广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和空间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条幅、灯箱、充气气球以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主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工商、规划、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城管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第四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组织施工。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城管办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批的结构、数量、尺幅、作业时间、作业方式、地域范围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负责处理后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着“坚固、小型、精美”的原则制作;(二)设置于道路上方的广告,其下沿至地面高度在车行道上不得少于5米、人行道上方不得少于25米;(三)在隔离栏设置广告其上下均不得超出隔离栏;(四)位置适当,设置牢固,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五)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形体完好,不得使用劣质、易碎材料粗制滥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后必须在十五日以内投入使用。确无业务的可书写宣传标语或做公益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出现破损、倾斜、支架松动、画面油漆剥落等情况时,设置者必须及时维修、扶正加固、粉饰描新。 第十条 利用条幅、充气气球等载体做广告的,应按每条(只)20元标准交纳押金。此类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七至十五天,期满后应及时自行拆除,押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管办组织力量拆除,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学校和工厂的招生招工简章,以及讣告、医讯等宣传品或启事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第十二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对利用条幅和充气气球等载体非商业性公益广告、书写政治宣传口号的,免交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办给予处罚。 (一)未经市城管办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城管办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补办手续或限期清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当涂县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精神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6年1月5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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