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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户外广告:公益广告禁夹带商业广告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日期: 2012年9月25日 09:01 

  最新报道,9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市市政委主任王元楷表示,草案明确了管理范畴及职责,对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作了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王元楷说,草案将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标志纳入管理范畴。

  同时,通过列举方式涵盖了现实中主要户外广告类型,明确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部发布的广告和住宅小区、其他建筑物共有区域、公共空间所设置的广告以及利用公共视界设置发布的广告一并纳入户外广告范围,统一规范和管理。王元楷称,市政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进行管理,而不只是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进行管理。

  所以,草案删除了相应的设施二字。考虑到高速公路管理的的实际,草案明确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其中,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王元楷称,在借鉴其他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草案规定,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重新公开出让。草案规定,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内容是公益广告,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公益广告标志。

  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如果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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