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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省药品广告监督规定颁布

来源:兰州晚报  发布日期: 2012年9月26日 14:08 

  最新消息报道,9月25日,新修订制定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新规定自2012年9月25日起施行,2010年4月28日施行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规明确,“严重违法”是指发布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2、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其宣传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范围;3、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威胁;4、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

  5、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省市药监局要求,各市(州)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已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企业的跟踪检查,保证措施到位。对暂停销售的药品,应责令生产或经营单位送检或监督抽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依法查处;对违

  反暂停销售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而被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企业,达到整改标准后,可向做出暂停销售决定的省、市(州)局提交恢复销售的申请。

  经省、市(州)局跟踪检查,认为符合恢复销售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销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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