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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9月27日 16:09 

  发文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6-30

  执行日期:2003-6-30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本市规划区内,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有偿使用范围:

  (1)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设置的广告;

  (2)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设置的广告;

  (3)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设置的广告;

  (4)公共汽车站台设置的广告;

  (5)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设置的广告;

  (6)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

  (7)其他共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广告;

  (8)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的广告。

  2.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通知的具体组织实施。

  3.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

  根据整体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并由市规划管理局审定。

  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市规划管理局,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

  6.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但尚未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道路、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7.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存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设置阵地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中新增的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

  8.本通知发布前,广告公司和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已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并办理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且正在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

  受市政府委托,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店堂牌匾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协议出让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9.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广告公司,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使用期限内,确需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受让双方达成协议,并经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1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应重新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1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益,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

  13.户外广告设施日常规划管理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14.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而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

  (1)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广告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设置的广告设施;

  (3)本通知中有偿使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期满而拒不自行拆除的广告设施;

  (4)在使用期限内,擅自变更、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广告设施。

  2003年6月30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6-30

  执行日期:2003-6-30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本市规划区内,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有偿使用范围:

  (1)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设置的广告;

  (2)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设置的广告;

  (3)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设置的广告;

  (4)公共汽车站台设置的广告;

  (5)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设置的广告;

  (6)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

  (7)其他共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广告;

  (8)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的广告。

  2.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通知的具体组织实施。

  3.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

  根据整体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并由市规划管理局审定。

  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市规划管理局,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

  6.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但尚未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道路、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7.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存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设置阵地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中新增的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

  8.本通知发布前,广告公司和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已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并办理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且正在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出让。

  受市政府委托,市规划管理局制定店堂牌匾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协议出让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9.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广告公司,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使用期限内,确需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受让双方达成协议,并经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1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应重新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1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益,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

  13.户外广告设施日常规划管理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14.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而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

  (1)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广告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设置的广告设施;

  (3)本通知中有偿使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期满而拒不自行拆除的广告设施;

  (4)在使用期限内,擅自变更、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广告设施。

  2003年6月30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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