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发[2002]243号 发布日期:2002-12-20 执行日期:2003-2-1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本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工商、公安、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和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辅助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凡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凡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权必须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并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等部门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 第八条 现有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处理办法: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二)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三)对经批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已满三年的,收回泊位使用权;不满三年的按规定收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期满后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及城市灯光建设、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武进区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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