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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总时间的3%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11:55 

  近日,据悉,在公共场所上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在公共建筑、商务写字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对这两个新规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

  》楼盘范围内发布本楼盘广告无须招投标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桥梁、路灯、交通工具、市政公用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原有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

  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招投标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并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专用,主要用于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计划、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等。根据征求意见稿,一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无须进行招标投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身开发的楼盘范围内发布宣传本楼盘的。

  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身厂房、门店空间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的,以及其他非占用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

  》城市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原则上不予设置落地广告招牌。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的,应按规定做好统一设置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及单位院内的绿地、停车场不得设置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和影响车辆停放及安全的商业广告;城市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街道交叉口四周、道路对景位置,禁止设立闪动式霓虹灯或强光灯箱广告招牌。不得设置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广告版面,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将由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设置公益广告。

  》楼顶广告牌不得超过8米

  对于在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商务写字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征求意见稿要求,其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下沿应有1米以上的漏空以减轻风压;采用全漏空格式板面的,其总高度严格控制在9米以内。房顶广告招牌宽高比为3:1。

  此外,为加大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新规要求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全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总时间的3%。建筑工地临时围蔽发布广告的,必须保证1/4的版面发布公益广告。

  本规定适用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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