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悉,目前,正在等待上会的拟上市公司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文化)公开了其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据相关人士查阅上述文件时发现,中航文化与NBA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NBA北京)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截至目前,该纠纷仍未得到解决。相关人士联系了中航文化的负责人唐凌,她表示,“由于目前案件正在仲裁阶段,除了招股说明书透露的内容之外,我们不方便对外透露其他信息。”然而,从相关渠道获悉,双方此次的合作破裂可能与NBA中国并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有关。 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中航文化与NBA的合作并不为人所知,如今双方合作破裂同样以“静悄悄”的方式进行。按照招股说明书透露出的信息,此前,中航文化与NBA北京之间存在广告销售方面的合作,但双方的合作却最终破裂。因双方存在合同纠纷,中航文化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除合同,并要求NBA北京返还合同款以及支付赔偿共计2000多万元人民币。 据调查发现,这一案件背后实质指向了NBA中国旗下子公司NBA北京没有广告经营资质,但长期从事相关业务的嫌疑。据悉,双方已经进行了首次仲裁,不过仲裁结果并未公布。中航文化招股说明书显示,其与NBA北京因合同纠纷,于2010年5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航文化请求解除合同,NBA北京返还该公司已支付款项1373.70万元。 其赔偿已发生的损失236.40万元和可得利益812.78万元,以上款项共计2422.88万元。上述金额超过中航文化2010年净利润的30%以上。在中航文化提请仲裁要求之后,NBA北京也于2010年7月向中航文化提出反请求,请求中航文化向其支付赔偿金50万美元。 昔日合作伙伴最终走向了对薄公堂的境地,背后究竟存在怎样的矛盾和纠纷? NBA北京广告经营资质存疑 据获悉,NBA北京与中航文化曾以广告销售的方式签署过一份“广告存储销售协议书”,但此后,双方对于协议书中的广告资源内容和执行方式存在争议。上述人士表示,类似体育电视转播中的“贴片广告”销售一直是广告行业的潜规则。其赢利模式系将体育相关节目中的部分广告时段外包给代理商进行销售。 但常有代理商拿到了媒体资源之后,发现体育节目的提供者其实无法影响由电视台全权控制的节目具体播出时间。这会给广告客户的播出间接带来不确定的损失;此外对于这些资源是否可以用来销售,个中情况林林总总,许多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的外资企业常常以类似“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方式,来规避广告的行业监管及审批。 相关人士向NBA中国进行求证时,一名公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类采访需要得到美国总部的回复,是否会接受采访并不清楚。”据悉,作为外资企业,从NBA北京公司在中国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NBA北京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广告经营业务。而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NBA北京在签署类似广告存储销售协议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其不仅需要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还应按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涉及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的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薪评律师事务所张韬律师指出: “如果进行广告时段的销售,交易双方都需要具有广告经营资质,如果双方并以未居间方式签订合同,即卖方已经从出售广告时段中获利,卖方必须具有广告经营的资质,否则超出了经营范围。” 此外,据获悉,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将面临工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问题。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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