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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药品广告内容不得擅自篡改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15:02 

  针对目前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片面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实际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当以法定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据悉,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报请批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报告”。该《条例》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会上规定不得擅自篡改药品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或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市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存在不良从业行为的,市药监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计入诚信档案。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也将面临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造假者将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学术诚信档案。

  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资格;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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