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四川成都规定:擅贴广告 窗里窗外都违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11:22 

  据悉,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户外广告。其具体规定如下:

  管辖内容扩展

  面向公共开敞空间即算

  旧条例:主要以广告附着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作为判断标准

  新条例: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于户外广告

  管辖地域扩展

  乡镇政府所在地也纳入

  旧条例:主要限于城市

  新条例: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县道、乡道两侧市容市貌的治理纳入了调整范围

  执法权限扩展

  城管可遮违法户外广告

  旧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享有行政强制执法权

  新条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违法户外广告,主要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处罚标准提高

  罚款额提高到3万~5万

  旧条例: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最高处罚1万元以下

  新条例: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音乐培训,电话13×××××××××”、“房屋出租,电话××××××××”……如今,这类从室内窗户贴出的“告示”、设置的显示屏在临街建筑上越来越多。这种行为很可能被纳入“户外广告”范畴进行审批、管理。

  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从行为后果的角度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包括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均属户外广告。参与起草、讨论新条例的相关部门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外延拓展

  窗户内张贴也属户外广告

  新条例是在现行《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基础上制定而成的。随着《物权法》《行政强制法》等的颁布,旧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与新的上位法不相适应。对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今年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条例。

  新条例名称中少了“城市”二字,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县道、乡道两侧市容市貌的治理纳入了调整范围。

  市城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在建筑物内的临街玻璃内侧或者窗帘上,张贴、书写或者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旧条例侧重从行为发生地角度定性户外广告,主要以广告附着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作为判断标准。新条例从行为后果的角度,对户外广告的外延作了拓展,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于户外广告范畴。这意味着,未经批准在临街窗户内外张贴“家政服务”、“教育培训”之类的广告等情况,将违反新规。

  利用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将纳入新条例调整范畴。地铁等地下空间,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户外公共开敞空间,因其公共交通工具性质,已成为城市整体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亦将其纳入调整范畴。

  目前,不少临街商业楼、商住楼甚至住宅楼内的商家,利用底楼铺面以外的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为了约束规范这一行为,新条例明确“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公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及时执法

  城管可查封违法户外广告

  市城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成本低,收益大。受利益驱使,一些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自行拆除的意愿较低。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生效施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发生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路法》强制拆除。发生在其他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但不再享有行政强制执法权。

  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考虑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较长,为保障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新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查封手段,是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让其违法行为得到中止。

  市城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查封可以及时终止非法收益,起到很大的震慑效果。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自行拆除,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还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比如,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现行的旧条例,前者最高处罚1万元以下。

  执法困难

  将会通过社区物管等制止

  昨日,相关人士发现,第3层外墙张贴着“税务所”的招牌,第4层外墙张贴着“电气公司”的招牌,第5层张贴着“宾馆”的招牌,顶层还有一个只有地址和电话的招牌。在七家巷与玉沙路交会口的机电大楼,除了底层铺面有招牌,在二楼,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向外宣传着服务内容。

  在三楼,有张贴在窗户上的“电脑培训”广告牌。五楼的窗户上则贴着“舞蹈培训”,后面还附有电话。市城管局相关人士表示,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新条例调整的范围。在实践中,一些个人或单位,通过临街窗户张贴一些类似于“家政”、“租车”、“培训”的广告,执法的确会面临一些困难。有法可依后,会通过社区、物管等加以制止。法律还具有倡导性,可以倡导公民自觉遵守。

  此外,通过汽车玻璃、车身打广告,算不算户外广告呢?相关专家表示,国内城市均没有把“附着汽车的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范畴,在实践中,一般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法等,看车辆是否改变车身结构、颜色、影响行车安全等进行查处。

  更多最新新闻消息报道,敬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