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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受贿350余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5日 16:26 

  近日,据悉,浙江平湖首例合作投资型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伙俞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投入10万 获利350万

  据悉,张某原系平湖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网络中心主任,俞某原系平湖市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副主任、工程技术部主任、网络市场部主任。2003年,一名姓胡的企业主找到张某与俞某,游说他们出资入股他的企业,说一种顶管设施市场前景很好。张某与俞某心动了,便各自出资10万元入股,全权委托胡某经营企业。

  而到第二年年底时,因为企业业绩不错,两人均拿回了投资。之后的每年里,他们都能获得10万元以上的分红。后来,张某成了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俞某成了部门正职,两人利用手中的关系,帮胡某联系到更多的生意,收益也水涨船高。到案发前,两人分别获得数百万元分红。

  而在获取这么多非法收入时,他们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等手段共同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隐蔽受贿 最终大白于天下

  面对每年年底获得的巨额分红,张某与俞某异常兴奋。但他们不知道的是,他们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早已经引起了其他人的注意。当办案民警出现在他们面前时,他们才知道,自己的这条路已经走到了尽头。随着统计账目的出炉,这个隐藏在黑暗处的巨额数字大白于天下:张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5000元,俞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10000元,因其中部分财物为两人共同收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同时,两人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等手段共同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61205.0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平湖首例 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据了解,本案是平湖的首例合作投资型受贿案。平湖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不管其方式如何隐蔽,手段如何多样,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为受贿。那何为合作投资型受贿案呢?该负责人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十种新型受贿犯罪。《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

  而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两被告正是以开办公司、合作投资为名掩盖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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