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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为何难以发生敌意收购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09:45 

  近日,美国金融机构JG Capital发布研究报告,其中指出“百度11月21日通过发行债券融资15亿美元。我们认为它们应该用这些资金收购奇虎等公司”,引起了IT界不少议论。为何在中国敌意案例较少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内更是几乎没有成功先例。

  举例来说,远的可回溯至盛大当年对新浪的突然袭击,近的则可看看月初百度收购360的传闻。这一分析反映出该机构既不了解中国资本市场,也不了解中国互联网公司。奇虎360与百度关系交恶为中国业界共知,很难想象周鸿祎(微博)会把公司卖给李彦宏。而管理层不配合的话,如果百度确实想收购奇虎,只能采取“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的方式。

  即以高价收购流通股,变成大股东后控制公司,这是非常困难的。从技术上讲,不是持有大笔现金就可以完成收购,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对方公司的持股结构、是否设置“毒丸”“金色降落伞”等反收购条款、反垄断机构是否会批准等。要天时地利人和都凑齐,可不容易。

  例如,以奇虎为例,不考虑反垄断审批和反收购条款的因素,其管理层持股超过50%(根据招股书披露)就是敌意收购无法逾越的障碍,无法收购到足够的流通股,就不能控制董事会,改组管理层。具体到互联网公司,和传统产业又不一样,其最核心的资产是“人”,而“物”(如土地、矿山、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例要低得多。“人”比“物”更容易流动。

  而如果公司被竞争对手强行收购,不满的员工和用户流失掉都不可避免。收购方折腾了半天,高价买到手的东西迅速地贬值了。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

  1、很多中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都是“家天下”。各种重要资源表面上属于公司,但实际上被创始人或大股东个人控制。敌意收购只能获得账面上的资产,收购不了运转这些资产所需的“关系”。

  2、在公司收购中,文化融合向来是很大的问题,而“家天下”的公司尤其严重。收购方不可能在所有重要岗位全部安插上“空降兵”,还是要依靠老员工。如果这些人对收购者没有认同感,公司很难良性运转。

  3、《新世纪》周刊主编王烁曾经评论“敌意收购案例多的市场,必然法治程度高”,非常有见地。敌意收购需要从公司法到证券法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中国法律不能说完全没有规范,但并不明确,使得收购方需要承担的成本有很大不确定性。如果两家公司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可能会好一些,但同样面临境内监管机构的审批风险。

  4、敌意收购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强调效率而不是稳定的美国文化的产物,在整个亚洲成功的案例都不算多,且往往集中在资源类公司。

  总之,从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并购实践看,比较成功的先例都是在管理层配合的情况下进行,且多数为大型公司收购未上市的中小公司,当然也有优酷和土豆这样双方都是上市公司“名为合并,实为收购”的例子。互联网公司即使持有大笔现金,最好也不要头脑发热,打敌意收购竞争对手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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