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相关法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均已入罪。为了从源头上治理网络乱象,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应该说,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并非无策。 有人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如何应对身在暗处的黑客攻击也日益成为“世界性技术难题”。是的,“技术的归技术”,打击计算机犯罪需要技术支撑,需要与不法分子在技术手段上一较高低。然而,木马病毒公开兜售,任何人,不论他有无深厚的计算机知识,都能轻易获取这项“技术”,成为黑客,这恐怕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多的应该是管理出现了问题。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的落差,原因在于法律的执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各种资讯的传播、交易的达成、技术的交流提供了平台,同时也承担着诸多法律义务。对于聊天软件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各类贴吧、电子商务网站,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样,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在很大程度上压缩此类病毒的“卖方市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决定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对于“买方市场”而言,公民个人学法、守法,恪守隐私保护的法律边界、道德底线,将在很大程度上缩小此类病毒的市场需求。英国著名作家达雷尔曾经说:“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对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行为的,决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等。 24小时,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对《谁动了我的聊天记录》的摘报,转发量超过4.6万条。网友的高密度聚焦,符合媒体唤醒人们对网络信息保护高度重视的初衷。只有全社会高度重视,法律法规涉及的各方行动起来,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尊重他人权利,才能让网络信息保护这个“世界性技术难题”在优化管理的维度上获得破解。更多最新新闻报道,敬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没有尽到技术上堵漏的职责,有没有及时识别删除非法广告帖,有没有撤除木马病毒销售的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病毒有无公然存在、销售、泛滥的空间。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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