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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新规严格规范旅行社宣传广告

来源:中安在线(合肥)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7日 14:23 

  从即日起,阜阳市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时,不得使用“准X星”、“相当于X星”、“豪华旅游”等含糊其辞的字眼。近日,阜阳市出台《阜阳市旅行社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不得代理或宣传台湾游业务

  近期,记者在阜阳市一些旅行社的宣传单上看到,“台湾游”赫然列于其中。

  据了解,阜阳市旅行社基本上全是国内社,没有经营境外游的资质。但在省内有资质的旅行社委托下,可以代理境外游业务,或进行境外游的宣传招徕。

  但在阜阳市最新出台的《规范》里规定,不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不得代理台湾地区旅游业务,并进行宣传招徕。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批复,我省目前有四家旅行社可经营台湾游业务:安徽中青旅、省海外旅游、安徽环球国旅、黄山中旅。我省除此四家旅行社以外,其他旅行社不得经营台湾游业务,或对台湾游进行代理、宣传或招徕。

  宣传时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

  “住宿条件准三星”、“住当地最好的渔家酒店”……市民们在外出旅游之前,有些旅行社提供给他们的宣传彩页说得“天花乱坠”,但真正出游时才发现,所谓“准三星”,居然连“方便”都得到过道厕所里解决;“最好的渔家酒店”,却是中小型酒店,而且位置偏僻,旅游购物都不方便。

  最新出台的《规范》规定,宣传广告用语不得含糊其辞。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准X星”、“相当于X星”、“豪华旅游”、“当地最好的XX”、旅游价格“全包”、“半包”、送“旅行社责任险”等模糊表述。

  有关人士特别解释,像“全包价”或“半包价”,可能会在旅途中出现诸如小费、看演出等自费项目,但旅行社又不写明,让游客以为“这次旅游就掏这么多钱”,极易发生纠纷。而“送旅行社责任险”更是荒唐,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属于旅行社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一旦旅途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是旅行社;倒是游客在外出旅游时,可以在旅行社的推荐下,自愿购买意外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是游客。

  完备档案,两年可查

  《规范》规定,旅行社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内容包括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单、团队双方传真确认件、与饭店和景点签定的协议、旅行社租用车辆趟次协议书、接待计划书、游客意见反馈表、导游带团小结等。

  有关人士解释,一旦出现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有质疑,这些材料都是最基础的材料。

  此外,旅行社在进行业务经营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在经营场所合理位置公示《企业法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阜阳市旅行社诚信服务公约》;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时应持证上岗,文明执业;门市接待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本企业标识等。

  有关人士介绍,违反以上规定,将按《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更多信息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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