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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招牌统一做 按面积收广告费合法?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7日 15:27 

  西双版纳州新闻报道 景洪街道统一店面门头的做法,存在几个弊端,一是加重了商家的负担,二是不便于寻找特定的商家,三是统一的门头样式不美观。这个做法欠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更加可行的方案。

  ——西双版纳州政协委员张凯

  “我们收到通知也觉得很不合理,两三年就这样要求一次,还在通知书上表明是哪家广告公司和哪家建筑公司做,这分明是一种潜规则的东西!有些加盟店又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很是为难,更何况要求的通知说得很不明白。”

  ——网友涵涵小布丁

  没有住建局两三年就要求重搞一次门头的说法。

  ——潘梅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一项举措正引起质疑。近日,该局联合景洪市城管,对宣慰大道两侧式样、材质不统一的商铺招牌进行拆除,要求商家店头有多长,招牌就得做多长,然后每年再按照招牌面积收取户外广告费。

  网友质疑道:“离谱,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景洪市住建局一名女姓官员回应称,住建局绝对没有乱来,执法都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网友:住建局统一店铺门头按面积收费,可能有猫腻

  网友“中国鹰盟2012”28日下午在新浪微博发帖说:“这几天景洪城管对宣慰大道两侧的店面招牌进行强制拆除,全部要求统一样式、材料,统一制作。更离谱的是你的店面有多长,招牌就要做多长,不能留空隙,这是哪门子规定?以后每年还要按招牌的面积收取户外广告费,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啊?

  “中国鹰盟2012”将该条微博转发给西双版纳州委宣传部副部长段金华、本报以及省内几名知名网友,很快引起关注。网友“daweifeng0806”戏称,该强拆行为依据的是“上级领导法,红头文件法”,而网友“正派瓜”则说:“违章建房么他们不来管,搞这些倒是兴致勃勃的。”

  近来,景洪一家叫永兴的企业,在景洪纳昆康小区违章加盖楼房,最近处距离周边的居民楼不足10厘米,严重侵犯了附近4幢居民楼几十户人家的消防、采光等权利,引起居民强烈不满,他们反映多日,但景洪市住建局至28日仍未给出任何答复。网友“正派瓜”所指的,正是此事。

  “中国鹰盟2012”怀疑,住建局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这个能捞钱,广告公司和城管私下绝对有交易。折腾一次捞一笔钱,这次要一劳永逸了,每年都能收取全市商家一笔惊人的所谓广告费了。”

  商家:已遭强拆,制作新的门头广告至少需要几千块

  宣慰大道一家不锈钢铁艺装饰店,门头广告28日上午已经被拆掉了,现在门头看起来光秃秃的。

  老板谢女士说:“他们前久来通知,让我们自己拆,但是没人拆,他们昨天就来了一拨人,把我们这一片的商铺的门头广告都强行拆除了。”

  谢女士拿出来一份《建设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落款单位是景洪市住建局,上面称:“经查,你(单位)在宣慰大道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头招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月25日24时前拆除。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依法处罚。”该通知的发出日期为18日。

  “他们没说要罚我们的款,但要求我们按他们的规定,统一设计制作新的门头广告。”旁边店铺的张女士说,如果到住建局提供的广告公司去制作,没几千元搞不下来,因为他们家就是做这个的。

  住建局回应

  “设计费政府出,没有指定制作商”

  面对商家和网友的质疑,景洪市城管和住建局怎么说呢?

  景洪市城管局一位领导称,牵头执行这次拆违行动的是景洪市住建局,城管局只有2名执法人员被抽调了参加行动,具体事宜得问住建局。

  景洪市住建局市容股股长潘梅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说,目前执法涉及的区域,是宣慰大道的214线,涉及的商家招牌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二是大都陈旧杂乱,三是大都不符合景洪市的相关规范,比如招牌上部分必须是傣文标注,下部分必须是汉字标注。考虑到景洪市容市貌的一些要求,所以局里经过研究,决定实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强行拆除执法,我们没有罚商家的款,也没有发生冲突。”潘梅说,景洪是旅游城市,对市容市貌有自己的规定,住建局是在依法依规办事。目前,住建局选定了两家设计公司为商家设计门头广告,住建局根据效果图选定具体方案,商家只要按照选定方案制作门头广告就行,至于是自己弄,还找广告公司弄,没强制规定。

  潘梅称,商家门头的设计费用,由政府承担,门头广告的制作公司,住建局是提供了几家供商家选择,但商家也可另选其他有能力的公司制作,“绝对没有指定,更没有统一制作,只是有统一标准。”

  “按面积收费,所依法规要查一下”

  对于店面有多长招牌就要做多长、每年还要按招牌面积收取户外广告费,潘梅承认是事实。“这个也都有法有规可依。”潘梅说,具体法规她得查一下才能说得准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画廊、橱窗、宣传板、标示牌、霓虹灯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设立。”《西双版纳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规定,“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等,应当与城镇环境相协调,突出民族特色,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但在这两个条例里,记者并没有查到门头广告一定得与门头等长,并按照面积每年收取户外广告费的条文。对此,潘梅肯定地称,这些也都是有规定参照执行的,住建局的执法绝对没有乱来,这一点请商家和网友理解并支持。

  记者注意到,景洪市住建局据以责令商家拆除门头广告的法律法规中,有一条是《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但该条规定为:“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托风景名胜区(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维修费。”

  这意味着,住建局是以“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维修费”名目来统一做门头广告?潘梅称,她因为母亲在医院抽不开身,一时找不出准确的条文来答复,但她承诺,一定会回答网友这个问题。

  法规链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有对商铺招牌美观度和整洁度的要求,后者更规定:“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显示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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