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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监局处理十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

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18日 12:19 

  近段时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咳喘停膏”等10种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 ,开展了禁止在其省行政区内进行销售的处理。

  经监测,海南省局发现以下十种产品广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停膏”,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3464”;“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生产的“风痛宁片”,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3061”;“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笠妥(抗骨质增生丸)”,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3021637”;“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生产的“息喘丸”,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4021561”;“吉林省中鼎药业公司”生产的“五七胶囊(参黄养阴胶囊)”,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10240”;“安阳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钱氏聪耳灵”,其批准文号为“豫滑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640002号”;“河南新视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视力眼贴”,产品注册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237号”。这7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此外,“内蒙古彤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彤辉牌罗布麻茶”,其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2)第0480号”;“上海安赛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原神草软胶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023”;“内蒙古彤辉实业有限责公司”生产的“一品香降糖茶”,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551号”,这3种保健食品在媒体上大量刊播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并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海南省药监局表示,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于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广告的监察力度,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秩序。更多新闻请继续关注广告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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