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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上委员建议药品停止广告营销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26日 10:50 

  据相关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于4月24日举行,此次会议主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会上多位委员呼吁将“禁止药品做广告”纳入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 委员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

  实施近20年以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一直不断,近日修正案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前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就草案提出诸多修改意见。更多广告新闻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草案第44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增加“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款,并表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他指出,当前药品虚假广告老百姓上当的很多,应严厉打击。

  陈蔚文委员对此认同,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入法。“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菌素广告很多,抗菌素是不能滥用的。”陈蔚文认为,药品广告如和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是虚假广告,是伪劣的。他指出,医生才有权开处方,有些非处方药品也必须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发放,药品广告容易误导病人,对其健康造成伤害。

  消法不能只管“生活消费”

  单位购物、知假买假、商品房买卖、医患关系纠纷等,消法管不管?这关涉消法的适用范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争议已久,因意见不统一,此次草案未作修改。昨天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对此提出疑问,建议附加“定义”,将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写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有必要对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否则该法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就不清楚,而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合约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品。更多新闻咨询敬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多位委员呼吁将“禁止药品做广告”纳入消法的建议,说明了药品广告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巨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广告营销监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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