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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家三千金》因植入广告虚假宣传引纠纷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26日 09:28 

  近年来,随着广告渠道的渗透,广告的营销也开始转向影视作品,同时,在影视作品植入广告已经成为商家重要的商业营销模式之一,这种广告主与影视制作者之间形成的互利逐渐成为了一种营销渠道。

  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2 号民事裁定书】

电视剧《夏家三千金》植入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美公司)均经营首饰饰品。原告设计、制作、销售了“天使之翼”项链吊坠,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吊坠造型为一对翅膀,通过翅尖孔洞所穿项链的不同穿法,翅膀可呈现出相对、相背、竖直三种形态。被告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加公司)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摄制者及著作权人。更多广告新闻请继续关注媒体资源网站

  2010年7月,两被告商定,《夏家三千金》剧剧组使用卓美公司厦门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拍摄,不支付场地费;剧组为其免费做品牌广告宣传。拍摄中,剧组向该店要了一个带有卓美公司品牌英文标识“CDR”的首饰盒,告知将作为道具根据剧情使用,但没有说明用于什么具体情节。随后,剧组将从案外人(非原告或原告销售商)处购得的与原告“天使之翼”吊坠款式相同的项链放入首饰盒中用于拍摄。

  向公众播出的《夏家三千金》剧中有以下情节:男主人公与其母亲来到有明显卓美公司品牌标识“CRD克徕帝”的珠宝店选购首饰……在夏家,男主人公将首饰送给女主人公,首饰盒上显示有明显的“CRD”标识,打开首饰盒后为带有吊坠的项链的特写镜头,片尾字幕中有“CRD克徕帝”的广告语。《夏家三千金》剧播出后,有消费者致电卓美公司询问该款吊坠的情况。

  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7,52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夏家三千金》剧中的前述情节是在电视剧中插入的植入广告,构成对卓美公司品牌的广告宣传。在珠宝首饰的广告中,独特的吊坠款式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系争吊坠并非卓美公司生产或销售,植入广告却将其与带有明显卓美公司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且特写镜头持续了一定时间。

  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款式为卓美公司设计或销售,使得喜欢该款式的公众对卓美公司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从而使其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7,521元。该案判决后,卓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两被告与原告和解,卓美公司撤回上诉。更多新闻咨询敬请关注广告买卖网

  影视作品植入广告引发的虚假宣传,导致了广告营销的谛停,同时也对影视作品植入广告的渠道提供了一个引以为戒的作用,这将有利于广告市场发展步入正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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