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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工商局重点整治四类虚假违法广告

来源:广西日报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20日 09:39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指导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工商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整治行动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9月30日,主要针对以下几类对象:

  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发布的医疗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新闻报道形式或健康专题节目(栏目)发布的医疗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广告;宣传或变相宣传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广告;含有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性能等内容的广告;以解放军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药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和治疗肿瘤的药品广告;未经药监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药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超出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范围,任意扩大、夸大宣传;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的广告。

  其他虚假违法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的广告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虚假夸大电视购物广告;含有不切实际承诺的招生广告;利用无法查实的疾控中心、诊疗中心名义开展健康普查活动的广告;借用正规旅行社名义宣传的违法旅游广告;使用医疗、药品广告语言夸大宣传的减肥广告;违规发布的印刷品广告。

  据悉,此次整治将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擅自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符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同时,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的治理力度,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加强对各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手机通信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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